不久前,本报曾报道舒心园小区门前一幢四层楼房墙皮坠落,将过路行人砸伤的新闻。连日来,有市民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反映,不少小区存在墙体脱落现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起来,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记者经走访发现,我市一些老式小区里的墙体脱落现象较为普遍。位于操场城街舒心园小区门前、掉下水泥墙皮砸伤两名路人的楼房盖起20多年了,附近居民说最近几年老往下掉水泥墙皮,但砸到人还是第一次。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楼楼顶还有几块水泥摇摇欲坠,过往行人个个提心吊胆。
根据市民反映,记者又来到永泰南路某小区,发现这里有些楼房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墙皮脱落现象。在19号楼楼下,看到一单元五层和六层阳台上的墙皮有一大半脱落了,露出了灰色水泥墙面。不光一单元,这幢楼的六单元五层的阳台外墙皮也有脱落现象。
附近居民说,这个小区的楼房因年代久远,楼体表面墙皮不时坠落。前年,在19号楼一单元楼下,突然脱落的墙皮将一位妇女砸伤。去年,在这幢楼六单元楼下,脱落的水泥墙皮将一位卖水果的老人砸死。居民们迫切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消除隐患,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物业:未收维修基金想修力不从心
楼房墙体脱落伤人事件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一些市民纷纷打热线认为,物业应承担责任,然而物业却有自己的说法。
负责管理永泰南路某小区物业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认为,墙体脱落砸伤人的主要责任应在房屋的使用者和产权者,物业只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小区的公共部分墙体脱落砸伤人,应由物业承担责任。
舒心园物业一位负责人讲,楼外墙维修不在他们管理范围之内,所以因外墙皮脱落导致的伤人事件,物管站不承担责任。
一位负责某旧小区物业的经理说,目前很多老小区没有收取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导致物业公司没有能力承担大中项目的维修,收取的管理费仅能维持水电等设施的日常养护,在他管理的小区,只能做到让管理人员多加巡视,发现快脱落的墙皮赶快处理掉,但无力维修。
小区物业的说法,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证实,前年在永泰南路某小区19号楼一单元楼下被砸伤的妇女王某,花费近两万元的医疗费,在无人赔偿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最终,法院认定她本人负主要责任,物业承担连带责任,她只得到了4000元的赔偿。本报记者 成自力
律师:产权拥有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就墙体脱落伤人事件,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琨表示:伤者可向产权方索赔,索赔无果的可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建筑物的外墙瓷砖等物体脱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承担责任。建筑物没有管理者的,如建筑物由单位建设的,应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建筑物由开发商建设的,应由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一座楼的某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这座楼的其他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对受到损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 。本报记者 尚铁军
市民:妥善处理事故避免类似事件
“这次是砸伤了人,万一下次出了更严重的事故怎么办?”不少市民对墙皮脱落伤人事件表示担心,并希望事情得到妥善处理,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楼房墙体松动不是一天两天了,假如刚发现时有关单位及时修复,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家住舒心园小区的李大爷说,“之前就有人发现发生事故的楼房墙体有松动迹象,但都不知道该找谁处理,现在出了事仍没有人来承担责任,无论如何都得给伤者一个说法。”
住在舒心园的张女士说,“像这样仍在使用的老旧楼房全市肯定还有不少,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多多少少都会存在问题,如果隐患不及时排除,很容易给不明情况的行人带来危害。希望此事能给人们敲响警钟,存在同样问题的小区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不少市民表示,像墙皮脱落、高空坠物伤人等类似事件,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找到明确承担责任者。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出面处理。本报记者 张志忠
房管部门:墙体伤人追责新房老房有别
小区楼房掉下来的墙体砸伤行人,如何界定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市房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这要针对住宅处于不同的使用期限以及新旧住宅来区别对待。
如果房屋处在保修期内,出现类似的墙体坠落等质量缺陷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屋出了保修期,类似外墙等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费用来源于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同意后,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具体负责实施。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该负责人说,由于本市许多旧小区建设年代较早,很多房屋并没有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确保房屋能得到及时维护,便存在一个业主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不太容易得到业主的认同和支持,这就需要逐步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