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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一些餐馆酒店流行向顾客赠送“代金券”方式招揽“回头客”。就此现象,市工商局12315有关负责人认为,“代金券”限制条款多,涉嫌误导消费。
几天前,市民杨先生一家三口到位于南环路和汇新泉湾附近的一家火锅店吃饭,结账后,饭店赠送给杨先生两张共计40元的代金券。杨先生拿到“代金券”一看,“代金券”上的“使用须知”共有七条,如时间消费限制、每桌仅限使用张数限制、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等。杨先生认为,火锅店对消费者使用代金券的时间、使用数量及范围等设限,明显侵犯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发放“代金券”的餐馆酒店都对“代金券”的使用设置了不少条条框框,比如此券仅限饭菜消费、用“代金券”就不给开发票、每次每桌仅限使用“代金券”张数等等。此外,绝大多数“代金券”都标明了使用有效期,而且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就此现象,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从表面上看,“代金券”给了消费者更多的实惠。而事实上,诸多限制的“代金券”主张餐馆酒店的权利,而让消费者被动地去接受,是一种涉嫌误导消费的行为。同时,“代金券”也有潜在的风险。餐馆酒店之所以推出“代金券”大多因自身经营不景气,这样,一旦遇到餐馆酒店出租、转让等情况,就根本无法给消费者兑现“代金券”上的承诺。
此外,记者网上查阅获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因而,餐馆酒店发放“代金券”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