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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最近,我迁进了新住宅楼,一天上班后,家中的自来水管突然漏水,淹了自家和楼下住户的物品,经检查是属于安装质量的问题,我们找安装公司要求赔偿,可安装公司说,他们是把工程承包给个人干的,让我们去找承包人,我们找到承包人,承包人又说这属于管道的质量问题,他们也没办法。那么,现在我应当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安装公司以工程已承包为理由推托责任,而让你去找承包工人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如果他们拒不赔偿,受害人可以以安装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中的规定,如果自来水管漏水确实是因管道质量不合格造成的,那么安装公司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管道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法院可以与受害住户的诉讼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