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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小心买到心烦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16 09:10:05 字体:【     点击

        花工薪阶层一辈子的心血买来一套房,房屋交付使用时,突然多了单元防盗门、数字电视、热计量装置等一些莫名的收费;拿到产权证时,却发现房子不是“变大”,就是“变小”,好处全由开发商得;在小区居住,部分物业公司又巧立名目,超标收费、捆绑收费……让不少购房者心里憋屈窝火。
  部门应对
  加大整治力度
  据了解,我市目前共有物业管理小区365个,物业管理企业150家。但缴费情况并不乐观,很多物业公司服务水准、缴费透明度与百姓的期望还有差距。目前物业乱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自立名目收取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太阳能上房费、自来水关阀费、水电安装费、煤气初装费等;超标准收费,如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收费不服务以及捆绑收取。而随着法制观念的健全,消费者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甚至拒缴物业费以示抗争,最终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激化。
  市房管局一位负责人说,我市物业管理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诸多问题。他建议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在各自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和按时缴纳管理费的义务;尽快实行大同市物业公司招投标制,让懂业务、会管理的企业进来,引入竞争机制;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在核定收费标准后,物业公司要公布收费项目构成及服务标准、内容、范围,接受业主监督;利用“物业管理年”的契机,从各方面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整顿。
  新修订的《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从3月4日起,我市物价部门开始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进行整顿和规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乱收费现象,市工商局也从2月28日起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将严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房产商的家常菜
  延期交房
  案例  赵女士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房,初步计算了一下房屋的交房、装修期限,然后定下了结婚日期以及饭店。然而,眼看着婚期一天天临近,本来定于去年底就交付使用的房子却至今没有音信,每次询问都是一拖再拖。如果楼房再不交工,赵女士就要面临两种选择,要不更改儿子的婚期,要不就放弃对新房的期待,这让赵女士陷入两难。
  购买大宗商品时,拿着与商家签订的各种合同,消费者自以为心里有了底,却不知白纸黑字真成了一纸空文,延期交房因此甚至成为房地产界一个最普遍的违约样本。
  政策支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专门有一款对开发商逾期交房作了规定,消费者可与对方就逾期交房进行相关约定,依此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新房交付
  莫名收费冒出来
  现象   最近,一些新竣工小区在交房时突然多了几项费用,比如单元防盗门、分户防盗门、数字电视、热计量装置等。面对数千元的收费,市民纷纷质疑。现在国家要求新房实行分户计量,热计量温控表本来就是房子应当具备的配套设备,双方又签订了合同,为何又额外收费呢?小区广告上明确写着楼宇对讲门、户门为防盗门,并有窗、暖气等配套设施,但交房时这些全得用户自掏腰包。
  政策支持  物价局有关负责人称,楼门、户门等如果纳入了房价成本,就不应该向住户重复收取;如果没有纳入房价成本,则需与住户协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2010年《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供热计量装置初次安装费用纳入建房成本或改造费用,维护管理或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       
  绿地变更
  小区规划变脸快
  案例  小区规划变更在我市一些小区屡见不鲜。去年3月,为了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绿洲”小区曾试图将规划绿地变为停车场,但经过业主据理力争,“绿洲”的绿地得以保全。但由于小区内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的车位也日益紧张。一到下班时间,有车的业主都赶回来抢车位,有时还把车堵在出入口,严重影响其他业主出行。还有业主反映,好好的通行和消防通道,现在却被车辆占满,给全体业主带来安全隐患。
  政策支持  按照《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办理产权
  面积“缩”与“胀”
  业主有权不买账
  案例  花工薪阶层一辈子的心血买了一套房,要拿到产权证了,这本是一件非常令人高兴的事。然而,许多消费者却在此时又遭遇了难题,因为自己家的房子“变”了:有的变大了,心里些许自喜,却被要求按照办理产权证时的商品房单价再补缴钱;有的变小了,业主自是委屈不说,开发商却还理直气壮地称可以退回买房时多收的房款。大也好,小也罢,好处全由开发商得了,消费者哪能如此买账。
  政策支持  上述涉及房屋的面积其实有两个概念,一是产权登记面积,即在房屋竣工验收后,购房合同内填写的测绘后面积以及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一个是合同约定面积,是指房屋在没有竣工验收前双方约定的面积,由于开发商售出的只是预售房,只有竣工验收后才能正式对房产面积进行测绘,所以面积与竣工后测绘的面积会产生误差。具体计算公式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范文本,购买双方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处理方式;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则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给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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