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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大同日报 发布时间:2014-09-21 07:03:28 字体:【     点击

大同市将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次调整从2014年1月1日算起,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接触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引起职业病后致残、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指标,是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化解企业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伤残津贴调整。伤残津贴达到550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伤残津贴在5500元以下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按照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含)24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400元低于(含)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工伤职工(退休前)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到四级每月不低于2000元,五级每月不低于1800元,六级每月不低于160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每月不低于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不低于13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不低于10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180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1800元以内的供养亲属,分两个标准调整:一是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9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8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79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万顺平表示,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按照普遍调整的原则、倾斜的原则和基本保障线的原则来执行。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一级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都在本次调整范围之内。我市属于资源型城市,老工伤人员多,待遇普遍低,生活困难,因此在政策范围内应多向这些人员倾斜。在制定基本保障线上,保障了待遇调整人员基本生活,不能使这些人因伤致贫,而且调整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践行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市人社局会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保证把增加的待遇发放到每一位工伤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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