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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强化招生管理,保障全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统筹2014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区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指导小组”,全程指导各学校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组,组织实施学区内学生的招生入学。
二、招生原则
(一)划片、就近、免试原则。区域内所有适龄入学儿童均需按学区范围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择优招生。
(二)房、户兼顾原则。为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求,原则上坚持学区内随同父母房、户一致,或具有城区户籍且有学区内住房并随同父母长期居住。
(三)均衡发展原则。各学校严格按计划进行招生,小学班容量控制在50人以内。
(四)动态划分原则。学校的学区范围在执行2012年学区划分调整的情况下,再根据学校的布局调整、居民实际入住和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微调。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城区户籍且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入学儿童,需同时具有学区内随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正式户籍、正式房产手续或新建小区购房手续(必须是通过专业部门正式竣工验收的房屋)或拆迁安置手续,且房户一致,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或随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城区户籍,且有学区内的正式房产手续,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学区内的二手房需随同父母具有两年以上的正式房、户手续,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前。
(二)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城区辖区范围内且年满6周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同时出具“城区辖区范围内的《居住证》”、“父母至少有一方与务工单位签订的由劳动部门出具的正式劳动合同或从商证件(营业执照)”及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入学的,应由招生指导小组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进行协调解决。
(四)对于在招生过程中无法认定房产手续真伪的,由区招生工作领导组协调市、区房屋产权或拆迁安置部门调查落实。对房屋的实际入住使用情况无法确认的,学校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五)积极配合市、区政府城建改造工程,属城区户籍的拆迁安置户,按安置地所属学区,即安置即入学。
(六)除特教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确保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招生步骤
(一)预报名阶段。各学校要在预报名前一周向社会张贴招生公告,公布学区范围、招生对象、入学条件、报名时间等相关信息。8月15日—17日,各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划分的学区范围,对学区内的适龄入学儿童开展预报名摸底登记,并做好入学资格的初步审核、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依据预报名情况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上报区招生工作指导小组进行审核备案。
(二)复审阶段。预报名结束后,区招生工作指导小组于8月19日—24日对各学校的报名情况进行复审,对在入学资格上存在争议的进行甄别和确认。8月25日—27日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正式入学阶段。2014年9月6日,新生凭借本人入学通知书到校报到。各学校对起始年级均衡配置教师,对学生实行足额、均衡编班和阳光排座。学校的编班和排座过程邀请家长代表、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保证过程的公开透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办重点班、实验班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生工作要在区招生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区招生工作指导小组参与、监督、指导、协调招生工作,具体工作以学校为主。各学校要制定本校的具体招生办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招生,严格控制学校班容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加强制度建设。学校均衡编班和阳光排座位的整个过程实行“三公开、三不动”。“三公开”是现场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现场公开宣布学生编班花名册;现场公开宣布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花名册。“三不动”是编班花名册和任课教师花名册公布后不得变动;逾期报到的学生入班时不得变动班级;编班后校际间学生不得变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必须由区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并报区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备案。编班花名册一式三份,教育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学校各执一份。
(三)加强学籍管理。新生入学后学校负责学生信息的采集和校验,并在开学报到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新生学籍注册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对于不符合入学年龄的,系统将自动不予录入。各学校要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学籍信息的外泄和滥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和违规招生,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违规自主招生的学校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凭借职权干扰学校正常招生工作的,实行问责追究。对于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坚决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大同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工作领导组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