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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起,山西省将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一旦建筑工程质量出现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自5月1日起,凡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单体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明显部位设置责任标牌。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竣工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将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落实。未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一旦建筑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相关部门将对该工程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图审、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