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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将进行重新修订,拟将大同市的供热期延长15天,供热期由当年10月25日至次年4月10日修改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近日,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当地媒体发出通知,称修订《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已列入大同市人大2014年地方立法计划,拟将《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25日至次年4月10日”修改为“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延长期采暖费按现有收费标准收取。
经大同市政府同意,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建议,请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于3月31日之前,就大同市延长供热期及有关修改事项,向大同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