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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讲,2011年10月份她从他人手中购买了柳港园B区的一套安置房。当时进行了公证,还没有过户。装修完之后,就搬入新楼居住。她原户籍在北都街的辖区派出所,一直想把户籍迁到新房的辖区派出所,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
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户籍大队相关负责人说,可以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张女士或者房主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产权部门公章房产证的复印件;加盖公证处公章的公证书。当事人持上述材料,就可以到房屋辖区派出所办理。但有一个前提是,新房址没有迁入原房主的户籍,只能一址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