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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全面二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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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07:25: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二孩”无需审批

  据介绍,新条例删除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相关条款,体现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

  “全面二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新条例规定,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但是,夫妻要求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包括: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过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夫妻按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生一个不再奖励

  针对市民关注的“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只生一个还能享受原有的独生子女优惠吗?”的问题,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称,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将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此外,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则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而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

  违规超生会重罚

  新条例还相应调整了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规定,即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孩子,仍然面临着罚款。

  据介绍,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除此之外,违规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限制期间将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农业人口不再增长宅基地使用面积;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具体限制期为: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天~3天,但我省对此做了人性化修改。新条例尽管取消了晚婚的说法,但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仍然可以享受30天的婚假。同时,新条例对产假和护理假也进行了适当修改,按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将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也享受15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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