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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列出“七禁止”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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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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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08:0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后,山西国企除企业领导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兼职也要报批,且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山西省国资委近日出台更加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全面规范国企管理人员兼职问题。

  针对当前一些国企管理人员兼职过多过滥,存在违规兼职取酬、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问题,山西省国资委列出了“七禁止”的负面清单,并将范围扩大至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按照“七禁止”要求,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所属单位(部门)或其他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兼职期间,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报销与兼职单位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违规多头占用和使用兼职单位的车辆、办公用房、住房等。不得利用兼职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安排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重要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关键岗位工作。不得在履行兼职职责中有损害本企业利益或从事与本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企业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其所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减发或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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