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好,欢迎访问惠联百城!!
电商创新工作室
商家等级:
  • 商家等级:
扫一扫,手机访问店铺

企业培训知识点:员工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吗?

来源:电商创新工作室 发布时间:2016-05-06 10:04:30

最近碧桂园出了一件事,"新进员工"赵某、吴某伪造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建局公章,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碧桂园方面声称这是"新进员工"赵某、吴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类似的现象还有,有的领导负责的任务出了问题,就是这是下属的错,自己没让他这么做,也是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碧桂园是否有责任,要看新进员工在实施这一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所谓职务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等的规定,经选举、委任或聘用而担任一定的职务的人,按照一定权限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认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之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2.行为人的行为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这种授权可以基于法律获得,也可以基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获得,还可以基于合法任命等事项获得。3.行为人的行为应与授权的内容或者章程、合法任命等书面文件的规定有关,即行为人是在执行其所在法人或组织授予的职务,并且与该职务在客观存上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事务行为。如果不符合上述几个要件,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即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碧桂园声称新进员工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估计是依据上述判定标准的。

更多内容,请点击了解:大同企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