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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婚姻登记处不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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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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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06:4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今后,除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市民在办理出国、贷款等事项时,城区婚姻登记处将不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山西省民政厅日前下发通知,今后,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省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用证部门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确认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通过部门间直接信息核对等方式开展,不再需要当事人在用证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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